1.截至2022年6月55438+05日,根據《公司法》第十六條第壹款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屬於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重大事項。公司法定代表人單獨作出的擔保行為,屬於超越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權限。
2.擔保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權限的,應當認定無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的加入他人債務的意思表示,會對公司及其股東的權益產生比為他人提供擔保更為不利的影響。因此,加入債務的意思表示也需要上市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根據《公司法》第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予以解決。
3.沒有經過上述程序,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加入債務的意思表示超出代表權限的,也應當認定上市公司的債務加入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