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負責人超越職權訂立的合同有效。但是,合同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單位負責人超越職權的,單位負責人訂立的合同無效,對單位沒有效力,因此產生的損失由單位負責人和合同對方根據過錯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七十條* * *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工作任務的人員的職權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第五百零四條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職權訂立的合同,除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職權外,該代表的行為有效,所訂立的合同對該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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