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涉嫌無照經營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責令停止相關業務活動;(二)調查涉嫌無照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了解有關情況;(三)進入涉嫌無照經營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四)查閱、復制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合同、單據、賬簿及其他相關資料。
對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用於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對涉嫌無照經營的行為進行查處,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