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二十九條利用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應當以人工飼養為主,有利於野生種群保護,符合生態文明建設要求,尊重社會公德,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作為藥品使用的,還應當遵守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
第三十條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食品及其產品,禁止使用無合法來源證明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食品及其產品。
禁止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食用。
第三十九條禁止偽造、變造、買賣、轉讓、出租特許獵捕證、狩獵證、人工繁殖證和專用標誌,禁止買賣、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批準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允許進出口批準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