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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貨物的成立是否需要有倉儲合同?

倉儲合同成立的條件主要包括:1,保管人必須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倉單上必須包括壹定的法律上必須的物品。2.未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倉單,表明保管人沒有收到存貨人交付的貨物,所以倉單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904條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貨物,寄存人支付倉儲費的倉儲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百零五條* * *保管人與寄存人約定,倉儲合同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條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名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壹)存貨人的名稱和住所;(二)儲存貨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誌;(三)儲存貨物的損耗標準;(四)儲存場所;(5)儲存期;(六)倉儲費;(七)倉儲貨物已經保險的,保險金額、期限和保險人名稱;(八)簽發人、地點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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