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條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名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壹)存貨人的名稱和住所;(二)儲存貨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誌;(三)儲存貨物的損耗標準;(四)儲存場所;(5)儲存期;(六)倉儲費;(七)倉儲貨物已經保險的,保險金額、期限和保險人名稱;(八)簽發人、地點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