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只能違章處理或者發放車輛號牌。如果是當場違章,比如被交警當場直接抓到的違章,那就必須違法處理。如果是非現場違章,比如交通攝像頭抓拍的違章,可以違章處理,也可以在機動車號牌發放地處理。
2.根據2009年4月1日公安部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5號),
第四條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第五條交通技術監控數據記錄的違法行為,可以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發現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