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專家華錫強表示,雖然增加了“指導”二字,但總體上與過去壹貫的政策不會有太大區別,主要是想體現指導層次更接近、指導方式和範圍更廣的含義。在《涉港國家安全法》通過之前,我們對涉港國家安全事務和香港警隊更多的是局限於法律上的討論和道義上的支持。《涉港國家安全法》第四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職責。這不僅為我們處理涉及香港的國家安全事務掃清了法律障礙,而且在實際操作中更具可行性。從這個意義上說,更有教育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