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2年4月,芝罘戰爭結束後,李恢復為中華民國大總統。李復職後,於1917年6月下令解散國民議會,恢復國民議會。國會復會後,重新成立制憲會議,繼續1917年中斷的制憲工作。由於選舉總統需要國會組織總統選舉會議,但參加制憲會議的人數仍不足586人的法定人數,總統候選人曹錕公然向議員行賄5000元,修改了國會組織法。隨後,最終召開總統選舉會議,曹錕當選總統。65438年10月4日,制憲會議完成了地方制度的二讀;65438年10月6日,國民權利二讀完成。因為兩院議員受賄,為了掩蓋自己的行為,急於完成憲法。10年10月8日,完成了整個憲法的三讀。憲法於10年6月頒布。當時輿論稱之為“賄賂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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