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系統運行的可行性
制度的建立要考慮社會和人為因素的影響;需要考慮對不適合新制度運行的管理制度和方法進行改革的可行性,實施各種有利於新制度運行的建議的可行性,人員的適應性以及法律上的可行性(如保密、復制和轉讓的限制)。另外,新制度對各方面的影響也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