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簽約的角度來說,可以依賴。
對方把貨卸到倉庫,但沒有讓妳簽單,所以對方不壹定能證明所有的貨都已經送到妳手上了。然而,可能有其他證據來證明這壹事實。(倉庫裏有視頻嗎?在場的人包括倉庫工作人員會作證嗎?)
而且貨已經短了,價值三萬,總得有人承擔責任。
妳不承認收,對方就報警,3萬塊夠刑事犯罪了。
從及早解決問題的角度來說,我們當時就應該報告。
在推卸責任方面,只能靠不算。
(純理論的話,可以在“交付”上做文章。妳可以說投遞要在圖書館,這叫投遞;不在倉庫,貨物不在妳的控制之下,還沒有發貨;那麽發貨前發生的損失(包括被盜)也是發貨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