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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詳細規定了建築遮陽的相關權益

第八十九條建築物的建造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物權法》第三十二條受到侵害,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三十五條物權受到損害或者可能受到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危險。

第三十六條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復、重做、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七條侵犯財產權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本章規定的保護財產權的方法,可以根據侵犯權利的情況分別適用或者合並適用。

侵犯財產權的,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法規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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