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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區公共設施物權法

法律主觀性:

小區公房所有權屬於全體居民。根據法律規定,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屬於業主。公共設施包括:已在建築區劃內登記為全體業主共有或為保障業主行使建築物所有權而修建或埋設的配套設施,包括墻體、大門、車棚、公共健身設施和公共照明、安防、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有線電視設施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歸所有權人所有,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的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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