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為義務主體。物權是壹種對世界的權力,它要求除所有權人以外的不特定人承擔保證所有權人正常、完整行使物權的義務,因此其義務主體不特定。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條: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來代替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