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八條* * *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推薦、證明商品和服務,應當以事實為根據,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推薦、證明其未曾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使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