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森林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第七條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因其他原因滅失的,原林權權利人應當向初始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八條林權權利人申請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林權登記申請表;(二)林權證;(三)依法變更或者喪失林權的相關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十壹條所有人都有權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自己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