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開展幹警輪崗交流,有利於優化警力資源配置,激發隊伍活力,提高隊伍管理效率和正規化水平。開展輪崗交流,要遵循計劃性、全面性、互動性、持續性、實用性、合法性原則,科學制定計劃,合理確定崗位,按照人崗匹配的要求確定最佳人選,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組織程序作出輪崗交流決定。開展輪崗交流,還要重視和加強崗位分類管理、隊伍狀況分析和職業發展管理,完善績效審計和幹部選拔任用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條人民警察必須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
人民警察認為決定和命令有錯誤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意見,但是不得停止或者改變決定和命令的執行;提出的意見不被采納時,必須服從決定和命令;執行決定和命令的後果,由作出決定和命令的上級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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