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簽訂協議,減少欠法人股東的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了雙方以本息作為新的借款金額,並在和解後出具新的債權憑證的情形,確認了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但和解協議中並無減免還款金額的法律規定。
主要原因
對此糾紛主要有兩種觀點:壹種是雙方都降低還款金額;第二種觀點認為,在借款合同履行過程中,借貸雙方都變更了還款金額。無論是增加還是減少,和解協議都是合法有效的,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借貸雙方應根據變更後的金額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該說,采取哪種觀點,要看和解協議的具體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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