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部關於婚姻狀況解釋和公證的通知》(〔83〕京證字第257號)精神,第壹部婚姻法頒布實施(即1950年5月1日以前)並按當時當地風俗習慣結婚,並得到群眾認可的,公證處可以不辦婚姻登記手續,直接辦理婚姻關系證明。
首先拿著爺爺奶奶的身份證原件(臨時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戶籍證明/集體戶口頁)到當地村委會和派出所寫個證明。
那麽,有了這個證明,就可以直接向公證處申請夫妻關系證明書,公證處出具的公正證明書就具有了婚姻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