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六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和其他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