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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辦理妨害國家邊境管理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

為了懲治妨害國(邊)境管理的犯罪活動,維護國(邊)境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法。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同時構成騙取出境證件罪、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境證件罪、出售出境證件罪、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跨區域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符合合並辦理條件,需要有關地方公安機關申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公安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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