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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10年,但為了孩子還在壹起生活,在法律上還是合法夫妻嗎?

不屬於的,當事人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登記結婚。如果沒有,則屬於同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30號):

第四條男女雙方依照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實質條件時起計算。

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994 2月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均已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1994 2月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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