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建設部第110號令《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證辦法》有如下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房屋建築工程(含裝飾工程)的質量保修。
第七條:在正常使用情況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
1.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設計文件中規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外墻,5年;
(3)供熱供冷系統,由兩個采暖期和供冷期組成;
四電氣系統、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2年;
5.改造工程為期2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