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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保修期的法律規定

法律是有的。其保修期不少於兩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建設部第110號令《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證辦法》有如下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房屋建築工程(含裝飾工程)的質量保修。

第七條:在正常使用情況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

1.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設計文件中規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外墻,5年;

(3)供熱供冷系統,由兩個采暖期和供冷期組成;

四電氣系統、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2年;

5.改造工程為期2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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