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明確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如果部分家庭成員死亡,因為作為承包人的家庭仍然存在,就不存在繼承問題,家庭其他成員繼續承包。
在因承包人死亡而繼承的問題上,要考慮我國土地承包的性質和實際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人人共有的家庭承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壹項權利,具有成員權性質,具有保障農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方的繼承人在承包時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城鎮落戶,比如承包方子女大學畢業後在城市就業,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沒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