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為了依法懲治尋釁滋事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就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作出如下司法解釋:
第五條
在火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應當綜合考慮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性、公共場所的人數、公共場所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和程度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