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依法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請求確認合同或者合同相關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業務委托給他人的委托合同;(二)物業服務合同中免除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增加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責任、排除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主要權利的條款。前款所稱物業服務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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