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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規與行政法規的沖突

法律分析:地方性法規與行政法規相抵觸時,先向國務院(辦公廳)報告。國務院決定適用規章的,應當適用行政規章,應當報全委會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十九條法律優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第八十五條法律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如何適用不能確定的,由NPC常務委員會裁決。行政法規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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