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保護社區公眾利益的考慮,物業管理公司不得因業主欠費而擅自停止供水、供電或社區公共服務。物業服務合同和供水供電合同是兩個獨立的合同,涉及不同的當事人。小區業主供水供電合同的相對人是供水公司和供電公司。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44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者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提供者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繳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物業服務人不得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以催繳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