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條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餐飲、住宿等活動,並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有其他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條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當事人對保管費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免費保管。
第八百九十條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