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廣泛適用於合同責任、侵權責任、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包括兩種情況:壹是返還不當得利(《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比如,由於貨幣的特殊性,如果侵占或不當得利的對象是他人的貨幣,只能發生不當得利的返還,不會發生原物的返還。二、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原物(《民法通則》第117條),為返還原物而提起的訴訟稱為返還之訴。歸還訴訟的權利人是財產的所有人、合法占有人或使用人,責任人只能是非法占有人,前提是原物仍然存在。如果原物已經損壞或丟失,只能發生賠償或恢復原狀的請求。值得註意的是,《民法通則》第61條和《合同法》第58條規定的“返還財產”可以是不當得利的返還,也可以是基於物權請求權的原物返還。
2.所以可以通過不當得利要求返還,拒絕的話可以以不當行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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