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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適用法律查處銷售無中文標識的洋酒

使用總局令第43號《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違反第九條,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下列食品: (十二)進口的預包裝食品無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根據第五十六條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壹款第(七)、(九)、(十壹)、(十二)項、第二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食品和用於非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經營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以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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