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
第壹百五十三條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三條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應當在醫療機構內進行,以醫療為目的,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相關法律法規。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和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