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論點是,自由分為自然自由和法律自由,前者只是自然支配下的自由,具有壹定的盲目性和隨意性,後者作為理性指導下的自由,是把人從自然狀態中解放出來,使人真正自由。人是自己思想的主人,法律只約束人的行為而不約束人的思想。
完整的論述,請參考斯賓諾莎的《神學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