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河南省普通中小學管理基本標準(試行)》第二十六條普通高中招生應當堅持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根據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錄取。學校(含民辦學校)不得違規進行招生宣傳,不得在入學考試前組織單獨考試招生,不得在規定區域外招生,不得招收違反“三限”(限人數、限分數、限金額)政策擇校的學生。公辦普通高中不得舉辦復讀班,不得與任何機構聯合舉辦復讀班或校外復讀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