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夫妻壹方不育,如果關系好,可能通過領養孩子享受天倫之樂。如果對方實在接受不了無子女的情況,可以協商或者起訴離婚。
3.起訴離婚時,經法院核實夫妻雙方已無和解可能的,判決離婚。
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