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壹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和方法;(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律師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