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做好稅務登記管理工作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011號第21號)第壹條,嚴格執行異常戶認定管理。經稅務機關派員實地核查,發現納稅人無下落的,稅務機關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雖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但采取執行措施後無法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可以認定為非正常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