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洗浴場所衛生規範》第二條第(壹)款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服務的壹切洗浴場所,包括浴池(含行會、俱樂部、會所設立的浴池)、桑拿中心(含賓館、飯店、娛樂城對外開放的桑拿浴室、水吧、水療中心)、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溫泉浴池、足浴。(二)洗浴場所設置的理發店、美容院、遊泳池、文化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和餐飲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