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部派出所規範化規範。
第五條公安機關應當綜合考慮轄區面積、人口、治安狀況和工作需要,原則上設立與鄉、鎮、街道行政區劃相對應的公安派出所。對於地理面積小、人口少、治安好的鄉鎮,公安機關警力緊張的,可以暫不設立派出所,但要派駐民警為轄區群眾辦理相關事務。
第六條公安派出所的設立、撤銷或者變更,由縣(市、區、旗)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同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逐級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