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性工作時間的法律規定包括:不受《勞動法》第41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用人單位應當采取彈性工作時間和其他適當的作息方式,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的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原則上平均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其他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