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六條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到常住地以外的地區,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發生的費用。坐飛機的話,民航發展基金和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二十四條工作人員出差後應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報銷差旅費時,應提供出差審批表、機票、船票、住宿發票等憑證。住宿、機票費用等。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五條財務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嚴格審核差旅費,不得報銷未經批準的差旅費和超範圍、超標準的費用。無住宿發票實際發生住宿的,住宿費、城市間交通費、夥食補助費、當地交通費不予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