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信用證是指在法律限制開立保函的情況下,對保函業務的替代。其本質是銀行對借款人的壹種擔保行為。與其他信用證相比,其特點是在備用信用證的業務關系中,開證行通常是第二付款人,即只有借款人發生意外才會墊付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