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原則包括:①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2)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僅次於憲法。(3)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僅次於憲法和法律,其地域範圍是全國範圍。(4)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比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制定的規章更有效。(五)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具有同等效力,應當在各自權限內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