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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危險房屋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性:

強制拆遷維權的法律依據: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未就拆遷補償安置達成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拆遷人按照拆遷條例的規定已經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安置周轉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實施。

法律客觀性:

拆遷評估應當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承擔,評估報告必須由專職註冊房地產估價師簽署。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同壹拆遷範圍內的被拆遷房屋,原則上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需要由兩個以上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的,評估機構應當在評估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和參數選擇等方面相互配合,並執行相同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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