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需要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公告,當事人應當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處理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行為。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已被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