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繼承法》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或者變更遺囑。
遺囑有數份,內容沖突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
經公證的遺囑,如果是本人書寫、他人代寫、錄音或口述,則不得撤銷或更改。
2、《lt;《繼承法》司法解釋第42條: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沖突的遺囑,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壹份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