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傳統民法中,有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的學說,但沒有先抗辯權的概念。我國《合同法》首次明確規定了這壹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發生在先後履行的雙務合同中,基本適用於先履行壹方違約的情形,不同於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提前違約的抗辯。提前違約是指壹方先違約,是另壹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20條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的權利,有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壹方在未履行前可以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的壹方不符合約定的,可以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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