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五十九條應當與刑事案件壹並審理。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的審理過度拖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理完畢後,由同壹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同壹審判組織的成員確實不能繼續參加審判的,可以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