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機關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時,應當向證據持有人送達證據登記保存通知書,登記證據的名稱、數量、特征後,出具證據清單。先行登記保存時,應當有證據持有人或者證人在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