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由產權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的,由管理單位繳納。發放產權的,由抵押權人支付。房產所有人或抵押權人不在房產所在地,或產權未確定、租金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支付。前款所列的財產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抵押權人、財產保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人。